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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学会

江西省生态学会章程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8-08-01 12:33:30    浏览:3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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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学会章程

2018年9月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西省生态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性质:江西省生态学会是江西省生态学相关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合,依法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多学科、综合性学术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江西省发展生态学与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团结广大生态学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为繁荣江西省生态学,普及和推广生态学知识和成果,促进保护自然和建设生态文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全民生态学意识,服务于江西省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实现生态文明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中国生态学学会的指导,并接受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有力领导,组建学会党支部,采用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成员,推动党建工作。

在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组建学会党支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学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会党支部的政治引领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本学会的支撑单位:新时代赌城官网在线,地址:南昌市昌东大道7777号,邮编:3300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主要围绕生态学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推广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江西省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七)对江西社会经济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八)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之一: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在江西工作,凡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生态学工作者。

(二)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生态学工作,或具有较强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生态学工作者;

(三)获硕士、博士学位的生态学科研、教育、管理工作者;

(四)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生态学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领导干部、企业家等。

单位会员

与生态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实力,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管理、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在江西的科技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外籍会员

    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生态学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须经本人,单位会员须经单位或者团体法定代表人,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颁发个人会员证或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及有关学术资料;

(三)获得学会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学术活动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接受并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外籍会员除以上义务外,还享有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等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利机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等;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展开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的,省委管理的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8周岁,新提名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

秘书长为兼职时,应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

(一)在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组建学会党支部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党支部设立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决议,获支撑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请江西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并在支撑单位备案。

(二)党建工作小组成员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中的党员组成,经学会理事会中的党员酝酿推荐,报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不超过9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是中共党员的学会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非中共党员,则从是中共党员的副理事长中产生。

(四)学会在党建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党员“一方隶属、多方管理、全程作用”的原则,建立独立党支部。

 (五)学会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一)确保政治方向。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督促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二)团结凝聚会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增强生态科技创新驱动。

(三)推动事业发展。突出学会特点,发挥党建强会作用,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激发会员参与学会工作热情,帮助学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学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教育会员抵制不良倾向、纠正错误思想。

(五)服务人才成长。主动帮助引导人才进步,不断提高会员的整体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台账,建立完善党员名册、党组织活动记录、党建工作台账等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科协与支撑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学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8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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